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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追赶小偷致伤,小偷反告失主,法院明确驳回

作者:匿名 日期:2020/06/18

失主追赶小偷致伤,小偷反告失主,法院明确驳回

【简要案情】

    6月1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失主徐先生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报案后遂驾车外出寻找。后发现前方付某正驾驶着被盗的摩托车,徐先生便驾车将付某逼停,在此过程中,造成两车不同程序受损,付某受伤。后付某因构成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付某出狱后,对徐先生及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法院按交通事故纠纷作出判决,付某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查明,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法院认为,徐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付某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是因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故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付某驾车逃离的过程,其对徐某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故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徐某因正当防卫造成付某人身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认定为健康权纠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徐某知晓对方系偷窃自己财产的嫌疑人,其超过前车的行驶速度并逼停前车的目的为制止犯罪,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过错,且两车发生碰撞亦不属于意外事件造成。故本案实质并非一起交通事故。


    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予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从常理来看,如果既要求徐某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又使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车辆,二者显然矛盾。故即使付某因此受到人身损害,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应体现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业担当,对案件裁判应体现社会价值导向,引领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其要求正当防卫人赔偿违背了社会传统的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当防卫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不仅惩戒违法犯罪,更为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撑腰。
【点评】

    正当防卫是个人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自卫自救权利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遭遇个人权益或公共利益被侵犯时,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自卫自救权利。这是个人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危机时刻作出私力救济的底气所在。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不机械办案,而是更全面地综合案情、人性与法律,认定失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驳回小偷的诉讼请求。让普通民众看到法律是以“人”为本,符合“人之常情”的,感受到人民法院对于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当前社会上出现类似“追不追”“扶不扶”“帮不帮”等纠结,正是需要司法裁判来为社会行为画出底线、作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为社会价值认知和公正认知树立起积极的示范效应。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