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存包柜中财物丢失,谁负责?
目前,大型超市、商场等场所为了方便消费者,一般都设置了自助存包柜。自助存包柜中财物丢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消费者认为,到超市购物,超市不允许消费者带包进入,按超市要求将包寄存在超市提供的储物柜中,造成财物丢失,应当由超市承担负责。
超市辩称,自助存包柜上均提示了“操作步骤”、“寄存需知”、“自助存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等字样。超市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在查阅了一些案例及法律观点,此类纠纷目前存在一定争议,但大部分观点及判例是认为自助式物品寄存,应由失主自行承担责任。
笔者对此从法律层面进行一些评析:此类纠纷是指自助寄存,免费寄存,而不是收费,人工寄存,不涉及到有偿保管。从合同法律关系来看,涉及借用合同还是保管合同的区别,借用合同是无偿的,超市将自助存包柜无偿借用给消费者使用,在寄存期间消费者凭取物条取回寄存物,在此期间该存包柜脱离超市的占有,由消费者占有使用。保管合同的特点是保管期间,保管物脱离原物主的占有,由保管人占有,保管人有义务保障保管物的安全。
基于上述分析,一般认为自助存包的行为,形成消费者借用商家自助存包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与商家形成物品保管法律关系。所以,普遍认为,在未形成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即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自助寄存物品丢失的责任,不应由商家承担。